投書原則
/林怡種
日前一個深夜,大地早已進入夢鄉,只有成功崗上新訊樓依舊燈火通明,同仁仍聚精會神趕出報,突然有位鄉親打電話到報社要找記者,表示因行車問題挨揍,揮拳的陌生人逃之夭夭,希望記者到場採訪作見證!
是的,讀者有知的權利,記者負有報導社會真象的責任,但報社採訪、編輯和印刷作業,有一定的程式和時限,雖然,記者採訪工作無分晝夜,屬於全天候待命,那裡有突發新聞事件,都搶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拍照、記錄實況,作第一手消息傳播。
其實,類似人與人之間的紛爭,若沒有造成傷亡成重大刑案,都屬於傷害「告訴乃論」案件,與社會大眾沒直接利害關係,欠缺新聞報導價值,何況,發生在三更半夜,已超過截稿時間!
當然,報紙對外發行,能引起讀者關注與迴響,願意隨時提供新聞和批評,象徵報紙有人看,凸顯其存在價值。然而,夜間上班時刻,記者白天跑出來的新聞稿陸續傳回報社,編輯處理後經打字、排版、校對、製版和印刷,像接力賽一棒接一棒跑下去,趕在天亮之前把報紙分送到讀者手裡,其間分秒必爭,一刻不容稍怠。然而,作業期間,我們常接到一些投訴電話,議題從統獨意識型態之爭,到鄰居雞犬相聞,林林總總不一而足,其共同點是要求「來話照登」,實在令我們無福消受!
說實在話,這是一個多元開放的社會,理應包容各種不同聲音,任何人有意見要表達,報社都非常歡迎,我們闢有「言論廣場」版,除了每週二定期出刊,也因應實際需求,採不定期機動「加班」版面。此外,若有急迫時效性文稿,更會採「來函照登」在新聞版面見報,但限以文字投書,而且務必要附真實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詳細住址和聯絡電話,我們在查證真有其人其事之後,才能決定是否刊登,因為,站在報社的立場,是對廣大的讀者負責,必須審慎客觀處理,並非所有「來函」都能「照登」,不是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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